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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申请须知
2006-02-13 15:10  文章来源:商务部科技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申请须知

 

    

一、 办理规定

二、 办理程序

三、 出具的国家地区

四、 需要初审的省市

五、 领取空白表格

六、 需要提交的文件

七、 表格的填写说明

八、 递交方式

九、 领取方式

十、 审查时限

 

附件一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格样

附件二 《进口商最高行政负责人职务和签字手迹证明

附件三 《最终用户最高行政负责人职务和签字手迹证明》

附件四  进行初审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五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专用章样章

附件六 《材料寄送申请单》

 

一、   办理规定

(一)《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向出口国政府出具的证明进口敏感商品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国际进口证明文件。

(二) 进口商应当是中国内地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法人,或者是外商投资企业,但经营范围不包括进出口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能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敏感商品和技术。最终用户应当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三)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当保证,未经出口国政府许可,不得将取得《说明》后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用途,不得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或向第三国转口。

    (四)凡办理《说明》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都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要求所有相关人员自觉遵守,并确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五) 申请《说明》以进口商为主办理。进口商在申请《说明》前,应当明确告知最终用户申请《说明》的有关规定及最终用户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如实填写《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声明》。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敏感商品和技术时,可以同时作为进口商和最终用户。

(六) 进口商应当在与出口商签订合同后申请《说明》,原则上一份合同只办理一份。但同一个合同涉及不同的用户、不同的用途或不同的出口国时,可办理相应份数。

(七) 境外赠送或各类合作协议项下的非商业性进口,接受单位是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国内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可以进口商的身份申请《说明》,接受单位是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国内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应委托进口商申请《说明》。在办理时需提供境外赠送单位出具的有关文件和国内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接受函或协议文本的复印件,证明该项进口系非商业性进口。

(八) 表格第一联《说明》由进口商通过出口商递交出口国政府出口许可证审批部门。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递交有效。第二联《说明》及第三联《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声明》由商务部存档。第四联《到货证明》由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在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两个月内填写,连同商品的海关报关单和货物提单复印件,一并交回商务部。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在填妥表格后、提交商务部前将第二、三联复印存档,在商务部出具后、送交出口商前将第一联复印存档。

(九) 取得《说明》的进口商取消申请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的,应当将《说明》交回商务部,并书面说明情况。

(十) 取得《说明》的进口商改变申请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或型号、数量的,应当将原《说明》交回商务部,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说明》

(十一) 已向出口国政府递交《说明》,但又取消申请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或者未能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应当及时向商务部书面说明情况。

(十二) 出口国政府对已收到《说明》敏感商品和技术出口提出进行许可前最终用户访问或者到货后最终用户访问的要求的,进口商及最终用户应当立即报告商务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出口国政府的最终用户访问要求和安排访问。

(十三) 商务部可对最终用户进行检查,也可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最终用户进行检查,最终用户和进口商有义务予以配合。最终用户检查的方式包括:

     1.出具前现场检查。

     2.出具后现场检查。

     3.到货后现场检查。

     4.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检查。

 (十四)商务部可就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有权要求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调查范围内所必需的文件、资料或其他信息,有关机构应当提供有关信息并给予协助。商务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二、办理程序

(一)详细阅读申请须知

(二)领取空白表格

(三)填写表格

(四)提交表格和文件

(五)领取《说明》

(六)递交《到货证明》

 

    三、出具的国家地区

 目前,我国对下列22个国家和地区出具《说明》(按英文名称首字母排序排列):

序号

国家/地区

标准写法

1

澳大利亚

Australia

2

白俄罗斯

Belarus

3

比利时

Belgium

4

加拿大

Canada

5

丹麦

Denmark

6

法国

France

7

德国

Germany

8

希腊

Greece

9

意大利

Italy

10

日本

Japan

11

卢森堡

Luxembourg

12

荷兰

Netherlands

13

挪威

Norway

14

葡萄牙

Portugal

15

俄罗斯

Russia

16

西班牙

Spain

17

瑞士

Switzerland

18

土耳其

Turkey

19

乌克兰

Ukraine

20

英国

United KingdomU.K.

21

美国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U.S.A.

22

中国香港

Hong KongChina

 

    四、需要初审的省市

 北京、上海、辽宁、安徽、广东五省市的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已被商务部授予受理《说明》的初审权,按属地原则负责对所辖地区进口商提出的所有申请进行初审。其管辖范围内的进口商需办理《说明》时,应先提交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其直接报送商务部进行复审,办理有关手续。

 

 五、领取空白表格

 需要者可将填写完整的《材料寄送申请单》(附件六)以传真方式请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或经商务部授予初审权的有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寄送,也可在对外办公时间内到上述单位领取。

 《说明》采用商务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标准格式。(样本见附件一)《说明》一套4联,同一套各联右上角的编号相同。表格式样已照会各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备案,各申办单位不得自行印制或使用复印件。

 

    六、需要提交的文件

 进口商在办理《说明》时,除表格前3联之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最终用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进口商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以公函形式出具的《进口商最高行政负责人(须同表格上签字人一致)职务和签字手迹证明》。内容包括:公司名称、职务、签字笔迹和公司印章。进口商最高行政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5.以公函形式出具的最终用户最高行政负责人职务和签字手迹证明,要求同4。最终用户最高行政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和副厂长,事业单位的院长、副院长、校长、副校长、所长、副所长、会长、副会长、主任和副主任。

 6.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合同或协议的副本。

 7.进口商与最终用户之间的合同或协议的副本。

8. 材料寄送申请单(为出具《说明》后需寄送所用)

    9.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上述文件均不退还,请自留原件。

 

    七、表格的填写说明

《说明》表格一套四联,第一、二联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分别为印有浅蓝色MOFCOM背底的表格和印有浅红色MOFCOM背底字的表格);第三联为《进口商及最终用户声明》(印有浅黄色MOFCOM背底字的表格);第四联为《到货证明》(印有浅绿色MOFCOM背底字的表格)。同一套表格各联右上角的编号相同,不同号码的四联表格不得混用。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在办理《说明》时暂不要填写和提交第四联《到货证明》。在进口的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及时填写《到货证明》并交回至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一)第一、二联《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填写说明

 第一联和第二联必须用英文打印填写。第二联(具有浅红色MOFCOM背底字的表格)中,商品名称一栏还需加注中文(可用手写)。第一、二联《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需填写表格框内的各项,不得空白,字迹完整、清晰,不得涂改。表格框外部分由审查机关填写。

    1出口国别或地区(Country or Region of Exporter):填写出口商申请出口许可证的国家或地区。

目前,我国对下列22个国家和地区出具《说明》(按英文名称首字母排序排列):

序号

国家/地区

标准写法

1

澳大利亚

Australia

2

白俄罗斯

Belarus

3

比利时

Belgium

4

加拿大

Canada

5

丹麦

Denmark

6

法国

France

7

德国

Germany

8

希腊

Greece

9

意大利

Italy

10

日本

Japan

11

卢森堡

Luxembourg

12

荷兰

Netherlands

13

挪威

Norway

14

葡萄牙

Portugal

15

俄罗斯

Russia

16

西班牙

Spain

17

瑞士

Switzerland

18

土耳其

Turkey

19

乌克兰

Ukraine

20

英国

United KingdomU.K.

21

美国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U.S.A.

22

中国香港

Hong KongChina

 

 2合同类别(Title of Contract):填写所签合同的种类,如购买合同( Purchase Contract)、工程承包合同( Project Contract)、合资合同(Joint Venture Contract)等。

 进口货物如果属赠送,填写赠送(Donation)。如果属按政府间协议进口,则填写协议的名称。

 3合同号(Contract No):填写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签定的进口合同的合同号。

 如属赠送或根据科技合作、交流等协议进口的商品或技术,可不填此栏,或填写协议号。

 4签字日期(Date of Sign) :填写进口合同正式签字的日期。

 如属赠送或根据科技合作、交流等协议进口的商品或技术,填写境外单位出具赠送函或签订协议的日期。

 5进口商名称(Name of Importer) :填写对外签订进口合同的涉外经济法人的全称或接受赠送的国内单位全称。不得填写进口商的简称或英文缩写。

 涉外经济法人必须是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中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

 对境外机构在华设立的办事处需进口自用的商品或技术不予办理《说明》。因为这些商品或技术并没有交给中国的用户,其产权和使用权仍处于外国机构的控制之下,应由该机构直接向出口国政府申办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担保手续。

 6出口商名称(Name of Exporter) :填写同进口商签订合同的境外公司或其他经济法人的全称,如属赠送或协议进口,填写国外赠送单位的全称。不得填写简称或英文缩写。

 7最终用户(EndUser) :填写进口商品在国内最终使用单位的名称,不能填写国内中间经销商的名称。应填写最终用户的全称,不得填写简称或缩写。

 8最终用途(EndUse) :填写进口商品的最终用途。如果属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最终用途一定要写明进、来料加工后复出口。

 9进口商签字盖章(Signature and Seal by the Importer):如属商业合同进口,由进口商最高行政负责人(正、副职皆可)亲笔签字(圆珠笔、铅笔签字无效,印鉴、手签章无效),并填写签字日期;如属赠送或按协议进口,则由接收单位最高行政负责人(正、副职皆可)签字。同时在此栏中盖进口商的单位印章(印章需完整、清晰),印章应与进口商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公司业务专用章或部门印章。

 10商品名称(Commodities and Descriptions) 数量(Quantity)金额(Value)总金额(Total):填写需要向出口国申请出口许可证的商品的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及总金额。同一合同中无需向出口国政府申请出口许可证的商品不要填写,也不要计入总金额之内。如果商品较多,表内填不下,请填写商品的概括名称,并且要加注详见附页(Details See the Attachment)。商品详细清单可用另纸打印做为附页。附页上须加签字盖章。商品名称不得使用缩写或代号。

 在第二联《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中,英文商品名称后应加注中文(可手写,但要工整、清晰),同时需将非美元计价的总金额按当时的汇率折算成美元填入折美元栏内。

(二)第三联《进口商及最终用户声明》填写说明

《进口商及最终用户声明》共11项内容,其中第6项至第10项由最终用户填写,其他由进口商填写。除第9项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或不填写,其他各项必须填写,不得空白。《进口商及最终用户声明》除第2项外,应用中文填写(打字、手写皆可),要求字迹工整,易于辨认。

 1进口商名称:填写方法与第一、二联相同;法定地址:填写省、市、区、街及门牌号,应与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公司注册号:填写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号;联系人姓名:填写经办此项进口的业务人员的姓名。电话:填写地区号和联系人的电话号码,如电话是分机,须写明分机号。

 2出口商名称:填写方法与第一、二联相同,须用英文填写;法定地址:填写出口商在本国或地区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写明国家或地区、城市、区、街及门牌号,须用外文填写;公司注册号:填写出口商在本国或地区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号;联系人姓名:填写经办此项合同的业务人员的姓名;电话:填写国家号、地区号和联系人的电话号码。

 3合同号:填写方法与第一、二联相同。

 4签字日期:填写方法与第一、二联相同。

 5进口商品名称:填写方法与第一、二联相同,但须用中文填写;出口控制分类编号:填写出口国的出口控制分类编号(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ECCN)可通过出口商查询,不要误填海关编码;数量、单价、总额、美元合计金额:填写方法与第一、二联相同。

 6最终用户名称:填写方法与第一、二联相同,但须用中文填写。

 7详细最终用途:填写对第一、二联所填最终用途的进一步说明或补充。

 86项所列最终用户对第5项所列进口商品的处理或使用:本栏共有六个选择项目。最终用户须按照对进口商品的实际使用情况选择填写至少一项。

 9其它关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需说明的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或不填写。

 10最终用户声明中,最终用户代表人签字:应由最终用户最高行政负责人(正、副职皆可)亲笔签字(圆珠笔、铅笔签字无效,印鉴、手签章无效); 职务:填写签字人的现任行政职务;日期:填写签字的日期;加盖公章:应加盖最终用户的单位印章,盖业务专用章或部门印章无效。

 11进口商声明中,进口商代表人签字:应与第一、二联上的签字人相同;职务:填写签字人的现任行政职务;日期:填写签字的日期;加盖公章:应与第一、二联所盖印章相同。

注意:《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及《进口商及最终用户声明》中的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内容不完整或有虚假内容,审查机关有权要求重新办理或拒绝签署出具。对审查机关的任何误导或隐瞒将被视为违反规定或违法行为。

(三)第四联《到货证明》填写说明

 在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过程中,进口商应妥善保管《到货证明》,待商品到货后填报。办理过《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两个月内,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及时填写此证明,连同进口商品的海关报关单、提货单的复印件,一并递交审查机关。如办理过《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商品由于未能获得出口国发放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原因未能按时到货,应将情况写成书面材料、连同空白的《到货证明》递交审查机关。

 《到货证明》除第2项外,须用中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易于辨认。

 1进口商品名称:填写方法与第一、二联相同。

 2出口商名称:填写方法与第一、二联相同,须用英文填写。

 3《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序号:填写商务部在《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第一联左上角加盖的出具序号,不要填写右上角的表格编号。

 4货物的运输方式:填写进口商品的运输方式,如空运、陆运或海运。

 5报关地点:填写进口商品进入我国口岸的报关及验放地点。

 6最终用户名称:填写方法与第一、二联相同,但须用中文填写。

 7商品用途:填写方法与第一、二联相同,但须用中文填写。

 8商品名称:填写方法与第一、二联相同,但须用中文填写。

 9进口商签字盖章:与第一、二联的要求相同。

 10最终用户声明:填写进口商品或技术实际交付最终用户的时间。

 11最终用户签字盖章:与第三联《最终用户声明》的要求相同。

注意:任何拖延填写、递交《到货证明》的行为,将会影响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此后办理《说明》。

 

     八、递交方式

 进口商应以邮寄方式向商务部递交申请。邮寄地址如下:

 北京市东长安街2  邮编:100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出口管制一处

 邮寄时请务必采用中国邮政国内特快专递(EMS)或挂号函件。因使用其他邮寄方式无法寄达或造成延误的,责任自负。

 向商务部邮寄表格时,应注明填表单位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以便商务部在审查后能迅速、准确地将表格邮寄给进口商。

 确有必要时可直接到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出口管制一处递交申请。对外办公时间为每周一、三、五上午8:3011:00。其他时间恕不接待。地址:新地址待定,另行通告。前来递交申请的人员应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工作证,或身份证连同单位介绍信),否则无法办理进入商务部的登记手续。

    须进行初审的省市的递交方式见附件四。

 

    九、领取方式

 商务部采用挂号函件方式将办理好的《说明》的第一联按照《材料寄送申请单》(附件六)上所提供的地址邮寄给进口商。目前因条件所限,不能采用特快专递方式邮寄。

 确有必要时也可直接前往商务部领取。直接领取的请在上述对外办公时间内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工作证或身份证连同单位介绍信)领取。

    须进行初审的省市的领取方式见附件四。

 

    十、审查时限

 商务部自收到《说明》表格和按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表格和按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之日起进行初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证明》表格和文件报送商务部。商务部自收到初审意见、《证明》表格和文件之日起进行复审,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说明》申请经审查同意的,由商务部签署出具《说明》,并加盖专用章(样章见附件五)

 进口商提交《说明》表格和文件不合格或不完整的,审查时限自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合格、完整的《证明》表格和文件之日起计算。

 需要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审查的和需要进行出具前现场检查的,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如需查询办理情况和其他有关问题,进口商可以致电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出口管制一处询问。

 电话:(0106519736665197390

 传真:(0106519736665198775

 

 

附件一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格样

附件二 《进口商最高行政负责人职务和签字手迹证明

附件三 《最终用户最高行政负责人职务和签字手迹证明》

附件四  进行初审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五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专用章样章

附件六 《材料寄送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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