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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开展认定“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第一批)”工作的通知
2004-11-16 10:3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和全国科技兴贸工作会议精神,改善外贸出口结构,扩大医药产品出口,商务部拟认定首批“国家医药出口基地”,以“有限目标、突出重点、发挥优势”为发展方向,整合各部门政策资源,重点扶持一批医药产业集中、研发力量雄厚、产品竞争力强、信息快、机制活、人才多的地区走向国际市场。

  商务部(科技司)全面负责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工作,并委托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承担具体组织事务。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指标体系》《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工作程序》等框架文件(见附件)要求,认真组织医药出口基地申报工作,于2004年11月10日前向商务部(科技司)申报完毕。

  框架文件下载网址:http://www.mhpie.com.cn

  联系方式:商务部科技司  徐兴锋  赵虹
  电话:  65197389    传真:65197926
  电子邮件:dstdiv2@mofcom.gov.cn
  医保商会 袁精华 刘张林
  电话:  87784484    传真:67702068
  电子邮件:yuanjinghua@263.net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指标体系
     2、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工作程序
     3、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申报表



  附件1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指标体系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落实《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国家商务部拟通过认定国家医药出口基地(以下简称出口基地)的方式,对有较强出口竞争实力的重点地区进行扶持,以引导产业和企业提高以自主知识产权、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为支撑的核心竞争力,优化医药产品出口结构,促进我国医药产品出口。

  1.2出口基地是指医药产业基础好、医药产品出口竞争能力强、对周边地区辐射能力强、医药骨干企业相对集中、医药产业链和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地区。

  1.3 本指标体系所称医药产品,是指中药类、化学药类、生化药及生物制品类、医疗器械类等产品。

  1.4 医药出口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出口1.3所列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1.5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指标体系是用于认定出口基地的评价体系;指标体系以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相结合,坚持科学性、完整性、导向性、可操作性的原则。

            第二章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指标

  第一节 医药出口政策环境指标

  2.1政务环境。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政府具有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能依法行政,为企业提供优良的服务。

  2.2市场监管。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政府具有完备的、内外贸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依法积极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出口秩序和产业安全等。

  2.3医药产业地位。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政府将医药产业列为地方支柱产业或主导产业,制定了有关促进医药出口或产业健康发展方面的规划、文件。

  2.4医药出口人才支持。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政府出台了有关促进医药出口和产业健康发展的人才政策。

  2.5医药出口财政支持。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政府出台了有关促进医药出口和产业健康发展的财政政策。

  2.6医药出口奖励支持。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政府出台了有关促进医药出口和产业健康发展的奖励政策。

  2.7 医药出口资金支持。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政府安排了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医药产品的出口、生产和研发等。

  2.8基础设施环境。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基础设施完善,物流通道便利,在交通、能源和生产资源等方面具有优势;坚持科学发展观,重视环境保护,为产业和企业发展创造可持续发展环境。

  第二节 医药出口服务促进指标

  2.9 医药出口服务体系。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能为医药出口企业提供良好的海关、税务、会计、审计等服务,并能提供反倾销、贸易救济、产业保护等符合WTO规则的法律援助和相关服务。

  2.10 医药出口促进体系。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能及时、足额完成出口退税,能为医药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走出去"和市场多元化战略提供相关财政或金融支持,例如出口信贷、融资担保和流动资金贷款等。

  2.11 医药出口信用建设和管理。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本地区医药出口企业能依法经营、依法出口,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且绝大部分医药出口企业内部建立了完善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有利降低企业风险。

  2.12 医药出口信息渠道建设。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建立了有效收集、发布有关医药出口信息的渠道,能为企业提供有关境外医药市场情况、药品注册情况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2.13 医药文化国际交流。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积极开展医药文化国际交流活动,扩大中医药文化的国际影响。

  2.14 进出口商会会员比例。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医药出口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入相应的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第三节 医药出口产业竞争力指标

  2.15 医药产业环境。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医药产业具有一定规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集中度高,有序公平竞争,有完善的上下游产业支持和完备的产业链。

  2.16 医药资源优势。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拥有丰富的医药资源优势,例如中药材生产、种植优势等,并能有效、合理利用和保护。

  2.17 医药产品研发机构。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拥有相当数量、水平较高的从事医药产品研发的科研院所或机构,例如新药研发中心、药品安全性评价中心等,且具备较好的科研硬件。

  2.18 医药产品研发人员。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拥有相当数量高素质的从事医药产品研发的科研人员。

  2.19 医药产品研发投入。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医药产品年研发投入达到医药产品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

  2.20 医药新产品数量。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两年来所申报的国家一、二类新药和"医疗器械新产品"的数量。

  2.21 医药企研结合情况。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医药产品研发成果市场化、产业化速度快,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率高,产学研结合紧密,形成了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局面。

  2.22 医药产品工业产值。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医药产品工业产值达到一定规模。
 
  2.23 医药产品可持续发展能力。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基本具有以产品研发、产品储备、产品生产和产品推广等相互依托、相互促进为基础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24 医药出口辐射作用。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具有带动周围地区医药产品出口、医药产业发展的辐射作用和对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四节 医药出口企业整体竞争力指标

  2.25 医药产品出口规模。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医药产品出口规模在全国地级市(含副省级城市)中优势明显。(按1.3分类排名)

  2.26 医药出口企业总量。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从事医药产品出口的企业数量多,本地区具有医药出口企业数量优势。

  2.27 医药出口企业规模优势。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从事医药产品出口的成规模的企业(即年出口金额达到100万美元的企业)数量多,本地区具有医药出口企业规模优势。
  
  2.28 成药或制剂出口比例。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成药或制剂的出口金额占本地区医药产品出口金额达到了一定比例,医药出口产品结构逐步优化。

  2.29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数量。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数量较多。这些产品包括获得国家专利的和属于中药保护品种的产品等。

  2.30 通过有关国际认证的企业总量。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的企业应达到一定规模。

  第五节 医药出口重点企业指标

  医药出口重点企业是指连续两年医药产品出口全国排名100位以内的医药出口企业(按1.3分类排名),或是具有可预见的、潜在的医药出口竞争优势或特殊产品的医药出口企业,也可以是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认可的医药出口企业。每个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必须也只能申报10家医药出口重点企业。

  2.31 重点企业医药产品出口规模。医药出口重点企业(此企业注册地为该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下同)医药产品出口规模。

  2.32 重点企业医药产品出口增速。医药出口重点企业两年来医药产品出口增速与全国同类产品出口增速的差值。(按1.3条所列医药产品分类排名)

  2.33 重点企业医药产品出口竞争力。医药出口重点企业主导产品出口占国内同类产品年出口金额的比例。

  2.34 重点企业产品境外注册。医药出口重点企业是否取得境外医药管理部门的认证且在境外销售的医药产品,如获得FDA、COS等药品注册证书。

  2.35 重点企业研发投入。医药出口重点企业年研发投入占当年医药产品销售额的比例。

  2.36 重点企业品牌。医药出口重点企业在境内外获得商标注册,且商标注册达到一定数量。

  2.37重点企业销售规模。医药出口重点企业的医药产品销售金额应达到一定规模。

  2.38 是否是进出口商会会员。医药出口重点企业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入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接受进出口商会的协调和指导,模范遵守行约行规,维护良好的出口秩序。

  第六节 其他加分指标

  2.39 绿色中药出口。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出口,对获得有 "绿色中药"标识的产品、"绿色中药出口生产示范企业"称号企业的地区,在申报出口基地时给予加分。

  2.40 地区加分。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医药行业和医药产品出口的发展,对有医药出口相关优势的上述地区在申报出口基地时给予加分。

  2.41 民族医药资源优势。对具有特色的少数民族医药资源优势的地区在申报出口基地时给予加分。

  2.42 其他优势。对具有上述未提及的有关医药出口方面的特殊优势的地区,在申报出口基地时给予加分。

                第三章 附则

  3.1 本指标体系的评分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3.2 商务部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改本指标体系。

  3.3 本指标体系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1.1 为明确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的申报、审核和认定等工作,制定本工作程序。

  1.2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的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体现国家政策支持方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商务部全面负责组织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的认定工作;受商务部委托,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承担具体的组织工作。

  2.2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指导委员会是由相关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和行业组织的官员、专家和学者组成,负责指导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的认定工作,并最终审定国家医药出口基地名单,委员会成员由商务部最终确定。

  2.3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专家委员会是由相关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和行业组织的官员、专家和学者组成,分为顾问组和评审组,分别负责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的顾问工作和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的初步评定、考察工作,其成员由商务部最终确定。
  
  2.4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工作组是由商务部及有关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和行业组织的官员、专家和学者组成,负责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的认定的具体组织事务,其成员由商务部最终确定。

  2.5国家医药出口基地原则上以地级市(含副省级市)为单位,直辖市可单独考虑。

  2.6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省医药出口基地申报工作,计划单列市可单独申报。在首批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中,各省推荐地区数限定一个(不含计划单列市)。

           第三章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节 申报

  3.1 申报程序:

  各地区在接到商务部的有关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3.2 申报材料:

  (1)填写《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申报表》(附后)

  (2)申请报告。各地区根据《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指标体系》中所要求的指标撰写详细的申请报告,要求条理清晰,能逐条、严格、如实、准确地反映指标所要求的内容。

  (3)证明材料。能反映指标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有关材料。

  3.3 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1)上述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

  (2)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行业统计口径为准,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3)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清晰、完整和准确。

  (4)上述申报材料均要求加盖申报部门的公章。

  (5)申报地区要对上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节 审核和认定

  3.4 商务部在收到各地区申报材料的截止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专家对地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分和评议。

  3.5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负责提供有关行业统计数据。

  3.6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工作组组织召开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专家委员会会议,对申报地区进行集中、统一评审。

  3.7 参与评审的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专家委员会评审组专家不少于11人,并由商务部指定一名专家任组长。

  3.8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工作组将各地区的申报材料分发给评审组专家;评审专家严格按照《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指标体系》的要求,依据被评定对象的申报材料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评审,并填写《国家医药出口基地重点企业评审表》和《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专家评审表》。

  3.9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填写《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专家评审汇总表》。

  3.10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专家委员会综合各地区的得分和专家评议意见,初步拟定国家医药出口基地名单,并报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指导委员会批准。

  3.11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专家委员会适时对部分或全部申报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形成实地考察意见,提交国家医药出口基地指导委员会。

  3.12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指导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意见,讨论并最终审定国家医药出口基地名单,报商务部部领导批准。

  3.13 评审组在评审过程中如需要申报地区提供进一步的材料,须通过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工作组来获取。

  第三节 申报终止和撤销

  3.14 根据地区要求,商务部可以终止该地区的申报。

  3.15 在认定过程中,如发现有故意伪造数据或材料的,商务部将撤销该地区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 附则

  4.1商务部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改本工作程序。

  4.2本工作程序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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