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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制定出台访谈录
2005-05-17 09:29
  2005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共同下发了《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技术进口项下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日前,商务部科技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制定出台的意义、主要内容等问题进行了说明。

  问:请简要介绍技术进口项下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20%的所得税。其中,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了特许权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范围。

  技术进口项下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为鼓励外国企业向我转让先进技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问:外国企业怎样申请减免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50号),对外国企业转让技术符合规定,需要申请减免所得税的,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外国企业提供属于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所列举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如需给予减征、免征所得税优惠待遇,除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可以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以外,均应依照税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由技术受让方代技术转让方将有关申请文件及合同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对外国企业提供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四)项所列举以外的专有技术,凡属于为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或列入国家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而引进的技术,如果技术先进,条件优惠,需要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一律由技术受让方代技术转让方将有关申请文件及合同资料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前两款所述需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的“有关申请文件及合同资料”包括:

  (1)技术转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或其委托技术受让方办理减免税的委托书;(2)技术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3)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经贸部出具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建议函;(4)技术转让合同、协议;(5)技术转让合同、协议的批准文件。

  问:为什么要对技术进口项下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进行进一步规范?

  答:根据规定,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可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均须由商务部及其授权登记技术进口合同的地方商务部门提出书面减免税意见,即出具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建议函。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50号)对减免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程序进行了规定,但未规定企业申请办理减免税建议函的程序,且由于技术进口管理制度的变化,企业已无法提交1993年50号文所要求的申请资料。同时,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所出具的减免税建议函格式不统一,管理不规范,对技术先进和条件优惠认定不清,为企业办理减免税申请和税务主管部门的减免税审批工作带来不便,影响了政策的执行。因此,为鼓励引进先进技术,方便企业享受技术进口项下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与商务部共同下发了《通知》。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规范了建议函的格式。

  通知规定:建议函分为A类、B类两种,(格式见附件一、附件二),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的申请B类,其他的均申请A类。商务部负责统一设计建议函的格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到商务部网站科技司子站法律法规栏目内下载。

  2、进一步明确了外国企业申请办理所得税减免建议函的有关手续。

  通知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办理所得税减免的,可委托技术进口受让方办理有关手续。受让方首先应向为其登记技术进口合同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函》。申请时应提供(一)技术进口合同副本;(二)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三)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四)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函;(五)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六)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等资料。

  2、对不属于“条件优惠”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商务部门在出具建议函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核。对于技术进口合同中有(一)进口限制类技术的;(二)合同条款中存在严重限制性条款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内容的;(三)以提成费方式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提成率超过5%的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均不视为税法规定的“条件优惠”,原则上不得出具建议函。

  近年来,我国引进了大量国外先进适用技术,有力地促进了国内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国内技术水平和科研条件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日渐缩小。我相信,随着我国技术引进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技术引进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在引进技术基础上的消化吸收与创新的不断增强,我国的技术引进工作将会为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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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2005-04-15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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